汲取国外成功经验 早教托育峰会将促进“家庭式托育”模式的完善及发展Issuing time:2021-08-10 11:17 在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支持下,尤其是三胎政策的刺激,托育行业热度节节攀升,其中,“家庭式托育”作为托育模式之一,也受到更多人的关注。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以上政策说明家庭式托育是受到政策认可和支持的,国家也鼓励“互助式服务”的开展。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前不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河北福嫂·燕赵家政”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鼓励具备保教师、育婴师、保育员职业资格,符合条件的“河北福嫂”举办家庭小型化托育点,建立家庭托育点备案制度,稳步推进家庭托育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这是地方政策首次明确”家庭托育点“的地位,并鼓励符合资格和条件的”河北福嫂“举办家庭小型化托育点。 目前,我国的家庭式托育还处于摸索阶段。国家对家庭托育点具体管理办法正在制定当中。9月18-20日在成都举办的“2021全球早教托育峰会暨婴幼儿健康教育展”将邀请专家介绍国外家庭式托育的实践经验,探讨中国家庭式托育的可行性方案,积极推动中国家庭式托育模式的完善和健康发展。本文将为您介绍何为家庭式托育,家庭式托育模式的优势和问题,国外家庭式托育的经验,以及如促进国内家庭式托育模式的建议。 01 家庭式托育的定义和形式 目前,中国针对家庭式托育的官方定位尚未明确,但是根据国外的相关概念,家庭式托育就是公民个人或者家庭以自己的家庭为场所,利用家中现有资源,包括空间、设施、人力等,以收费的形式为婴幼儿提供照顾服务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在国外OECD国家是比较普遍存在的,但由于我国相应法律法规还不太健全,所以这一模式仍在探索过程中。 从广义上说,家庭式托育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家庭互助式托育: 个别家庭之间联合,共享一部分家庭空间与资源,采用轮流、短期临时、互助等方式,相互提供养育支持及婴儿照料服务; 家庭托育点: 在城乡居民小区内的家庭住房空间与环境中,由宝妈、专业育婴员、服务从业者等人员自主创业,开设的小型化、小规模的托育机构,带有“商业+互助+普惠”等多重属性; 社区服务中心: 在城乡居民社区中,由专业机构或创业者创建,面向所在社区的家庭开展养育支持、育儿指导、家庭育幼等服务的实体机构,它以家庭指导服务为主、机构托育服务为辅。 02 家庭式托育的优势 相对机构式托育而言,家庭式托育能提供熟悉、温暖的环境以及稳定的依附对象,使幼儿能获得较多的关注与互动。因 0-3岁的婴幼儿尚未生活自理能力,所以需要更多个别化的照料及充满母爱的关怀,而个别化或小团体的托育形式更容易满足这些需要。家庭式托育有利于满足0-3岁婴幼儿的依恋需求,发挥“平价、就近、灵活、温馨”的优势,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可弥补机构集中照料中相对的情感疏离,因而成为许多国家早期照护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据表明,2013年有 20.4% 的德国家长选择除托幼机构之外的包括家庭式托育在内的其他方式进行托育。目前,我国婴幼儿照护供需失衡,亟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方式。家庭式托育的良性发展,可以进一步增加我国托育服务供给,完善托育服务体系。 对于孩子和孩子家长来说,家庭式托育主要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第一,价钱便宜。因为在家庭开展托育,水、电、气、暖都是民用的,大大降低了家庭托育点的成本,因此收费也偏低。 第二,信任度较高。婴幼儿家长对家庭托育点的管理者应该是比较熟悉的,有一种邻里之间的信任,信任是父母选择家庭托育点很关键的因素。 第三,环境适宜。因为0-3岁婴幼儿最好的生产环境是在家庭,在家庭托育点开展托育养育,婴幼儿就没有很强的疏离感。 对于创业者来说,选择“家庭式托育”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 第一,轻投资。家庭式托育对于场所要求不高,空间不需太大,场地租金和装修成本大幅减少;开设规模不大,所需的人力成本相对较低,投资成本低,收益快。 第二,招生压力小。对于托育机构来说,营销运营费用是一笔不容忽视的支出,招生难度大、营销投入产出低是让许多投资人、园长头疼的问题。而家庭式托育依托于社区关系,邻里之间传播便捷且信任度较高,加上家庭托育托位少、生源覆盖范围小,招生会轻松许多。 第三,风险低。开办托育中心,昂贵的租金和人力成本就让人望而却步,更有诸如疫情之类的突发问题,长时间无法营业还得继续供养房租水电和人员团队,而家庭式托育则没有这么大的风险。小规模的基础属性不仅降低了各项成本,也减少了幼儿患病、传染的安全隐患,发展更为稳定。 不过,家庭式托育也有其先天不可避免的一些缺点,包括从业者专业能力的不确定、监督制度不易进入、缺乏持续性的训练等,都是影响托育质量的重要因素。甚至由于一些家庭式托育从业者照顾的婴幼儿数少,也易让婴幼儿处于孤立情境,缺少与其他幼儿互动的机会。此外,家庭式托育由于从业门槛较低,很多从业者没有登记注册而是私自经营,缺乏行业规范和政府的监管。一些家庭式托育点甚至不能满足政府要求的登记注册条件,存在卫生条件不合格、建筑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问题。 03 实施“家庭式托育”的难点 虽然,“家庭式托育”模式受到普遍肯定,但是目前家庭式托育模式在发展中遇到很多问题和困难。 一、家庭托育的相关政策法规未健全 当前的政策规定尚不允许使用家庭的自有住宅作为营业场所,相关登记规范也都未完善。 二、监管很难到位 目前对家庭托育点的监管措施很不健全,怎么监管,监管哪些,怎么进行有效的监管,如何保证在托的婴幼儿健康,怎样调控收费标准,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解决。 三、政策壁垒多,且配套支撑不足 “家庭式托育”由于房屋使用性质是居民住宅,面临着场所安全、邻避效应和合法性的质疑。相比商业或教育用地,在住宅的托育服务牵扯主体更广泛,主要包括政府监管部门、同性质竞争者、传统幼儿园、托育机构、小区其他业主等。因此,住宅托育服务到底应该纳入托育机构管理还是作为普通住宅的、互助式的“共享育儿”来进行监管,如何征税,如何避免过度投资,如何看待对托育机构造成的冲击等都是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此外,我国家庭式托育的政策设计还缺乏其他配套的支持体系和制度安排,如:培训认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支持体系等的缺乏。 四、邻里社区关系难协调 在自由住宅开办家庭托育点可能会出现以下现象,譬如:小区的众多住户是否允许在社区内开设托育点?如何平衡托育点和普通住户对社区资源的占用?比如:送孩子入托时会与上班职工抢电梯;托育点平时太拥挤、声音太大很可能造成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等等,这些都是困扰家庭式托育发展的关键问题。 04 国外“家庭式托育”的经验及启示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政府实施大量的社会福利项目,大力发展以家庭为中心的家庭政策与家庭公共服务,为可持续经济增长奠定基础。在这其中,家庭式托育就是作为家庭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内容得到了推进和发展。 一、英国:严格管控家庭式托育质量 英国是推动家庭式托育服务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也是对家庭式托育资格审查较为严格的国家。在英国拥有家庭式托育审查资格的单位,包含:全国家庭式托育协会、国家保育审查委员会、国家职业资格协会、全国儿童保育暨教育协会等。英国政府对家庭式托育的督导与管理采取多元认证、国家执照、训练结业证书及强制登记注册机制。 在英国,有资格进行家庭式托育的个人或公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年满18岁且拥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具有国家保育审查委员会执照或国家技能检定证书二级以上证书,或是参与儿童保育暨教育协会提供的培训课程,取得相关证照之一,加入注册的儿童保育员必须上课并取得急救训练执照;(3)提供健康检查、无犯罪纪录等资料。当家庭式托育从业者开始想要进行有酬劳的托育服务时,必须先向教育标准局完成注册。家庭式托育从业者在注册之后会加入全国家庭式托育从业者协会,成为会员。 教育标准局制定了8岁以下儿童保育国家标准的十四项条款管控托育质量。教育标准局的督察每年依据这些标准,访查已经注册的托育家庭的环境是否符合安全、友善等要求。全国家庭式托育协会负责家庭式托育的相关辅导事项,并推动制定保障质量的各项方案。合法照顾儿童的数目则依据家中的空间决定,包括自己的孩子在内8岁以下儿童不超过6名,但任何时候5岁以下幼儿都不得超过3名,1岁以下不得超过1名。 英国家庭式托育质量的改进与质量保证是地方政府、家长与托育从业者的共同责任。1997年英国政府提出国家儿童托育发展战略,由家庭式托育从业者、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志愿性组织发起组成家庭式托育从业者网络,将同一地区的家庭式托育从业者连结成为支持性团体,其功能为减少家庭式托育从业者的孤立,为幼儿提供游戏活动的场地,为家庭式托育相关人员提供经验交流的场所等。 二、瑞典:政府制定从业指南提供托育指导 瑞典家庭式托育由教育部负责托育计划,制定地方政府管辖人员及家庭式托育工作人员的指导手册、师资培训计划,筹措相关经费聘任督导负责评估、甄选、督导托育从业者,提供咨询与支持,配置受托小孩,并促成或举办托育从业者或幼儿的活动,可以对达到合格质量的平价民营托育机构核发补助。 家庭式托育从业者必须要具有以下的资格:(1)具有相关婴幼儿的照顾经验;(2)修习高中三年的相关课程;(3)修习成人学校或机构一年的相关课程。然后由市政府聘请的、受过督导课程训练的地区督导来决定是否聘用,通过看简历、访谈来判断她/他是否适合从事家庭托育服务行业。同时也由督导负责托育从业者的训练及质量控管。一位家庭式托育从业者可以照顾5-6位孩童。 瑞典各地区的家庭式托育从业者会成立自助团体,团体成员相互支持、分享育儿经验,聚会时为收托的幼儿规划不同的学习活动,而地方政府会协助这些自助团体寻找合适的聚会地点。通常托育从业者会在地区督导所管辖的幼儿园聚会,让家庭式托育从业者托育的婴幼儿有机会和其他家庭式托育从业者及幼儿熟识与互动。在瑞典,家庭式托育从业者的托育费用以及工作时间,则由当地的职业工会协商决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为每周40-50小时,因此父母工作时间长的幼儿就必须有两位不同的托育从业者照顾,或是由自助团体帮忙照顾。 此外,瑞典政府还制定了“家庭式托育国家从业指南”,用以协助家庭式托育从业者提供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及学习的服务。自行营业未受聘于政府的家庭式托育从业者,则需取得地方政府的许可,并可获得地方政府的经费补助。 三、丹麦:家庭式托育从业者受聘于地方政府 丹麦是公共托育服务发展最早、提供量最大的北欧国家。丹麦的家庭式托育服务是由中央的社会事务部负责,由地方社会局建档管理相关法规有社会服务法等,由各地方政府决定家庭式托育方式及质量标准。地方政府社会局负责家庭式托育从业者的训练及合格证核发。 想要提供家庭式托育服务的从业者向政府社会局申请后,由政府派行政人员两人一组前往家访,视察环境,查看申请者是否有犯罪纪录,符合资格者开始接受为期两周的保育训练,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由聘雇委员会访谈后聘任。聘任后,家庭式托育从业者每年固定受训一周。地方政府的聘雇委员会委员由地区主管、教育督导、民间团体各1人组成。 合格的家庭式托育从业者受聘于地方政府,由政府保障福利,一周工作48小时,每年5周带薪休假,一位家庭式托育从业者可以照顾5位孩子。受地方政府督导的家庭式托育从业者,以收托0-2岁婴幼儿为主。有需要的父母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依据需求程度加以评估,并给予安排。如果没有名额,小孩就会被列入等待名单。 社会局的教育督导每个月到家庭式托育从业者家视察一次。政府的督导方式还包括将同小区的家庭式托育从业者3个人分成一组,让他们可以协调休假,互相帮忙,并规定同组家庭式托育从业者每个月固定时间带儿童到小区的公立托育中心,一起参加团体游戏,让儿童们互相认识,有参加集体活动的机会。 四、日本:对家庭福利员严格审查 日本的家庭式托育由厚生省负责。厚生省把在家进行婴幼儿家庭式托育的从业者称为“家庭福利员”,设立类似公司形式的全国家庭福利员协会。该协会负责家庭福利员的资格认证审核及训练,以及家长与家庭福利员的联系工作。想担任家庭福利员的人士通过全国家庭福利员协会的资格认定后,取得资格并登记加入协会,再经由协会向地方政府办理登记注册,才能够进行家庭式托育服务。 对家庭式托育从业者的督导管理,通过全国家庭福利员资格认定制度进行。全国家庭福利员协会对家庭福利员的资格审查要求为:(1)25岁至60岁的健康女性;(2)有保育员、助产士或护士的从业资格,并修习家庭福利学必要的知识以及保育经验;(3)拥有养育过6岁以下儿童的经验;(4)家庭成员健康;(5)家中空间至少为9.9平方公尺,一楼为托育场所需有电话及卫生设备。 各区地方行政单位公开规定家庭式托育价格明细,并可主动在网络上登记托育从业者名字与服务地址。一般而言,每位家庭式托育从业者可照顾3位3岁以下的婴幼儿,并强制投保幼儿意外保险。地方政府办理家庭福利员的相关注册事项,并派员检视环境及核查有无违规超收(未满3岁的婴幼儿,只能收托3人以内)等后续的督导与管理。 05 国内家庭式托育发展的建议 专家表示,在我国机构式托育资源日益紧张的局面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前提下,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家庭式托育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家庭公共服务体系,发展有我国特色的家庭式托育,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行充分调研,了解现状和需求。 家庭式托育被看作是非机构式托育服务的一种典型模式,服务提供者在自己家里为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在一些托育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家庭式托育和机构托育的边界相对清晰,有严格的分类,社会对于家庭式托育也有一定的接受度。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托育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上述国外典型的家庭式托育较少存在。 因此,在大力发展家庭式托育之前,需要充分的调研,了解我国家庭式托育需求侧与供给侧的实际情况,比如:是否存在和国外不同的特征?具备怎样的独特性与合理性?社会对于家庭式托育的需求如何?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来推动我国家庭式托育的发展。 二、制定政策规范,纳入监管体系。 托育服务的底线是安全,因此家庭式托育同样需要受到公共部门的监管,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并符合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发展家庭式托育服务的顶层设计而言,最紧迫的是研究家庭托育点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等,为家庭式托育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发改委、卫健委、教育等部门应联手牵头制定家庭式托育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托育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人员配备、设施配置、安全卫生等一系列规范标准。同时,政府要通过执业登记制度、服务许可审核、质量认证等不同层次的管理策略,将家庭式托育服务纳入政府的监督机制中。再由政府牵头成立家庭式托育专业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家庭式托育点巡视,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责令修整或者取消资格。 注册管理体制应尊重家庭式托育点这种小规模供给的市场特征,合理制定符合我国实情的家庭式托育“规模”标准、空间使用标准、人员标准。合理设置物质环境“硬指标”,强调服务过程“软质量”,为家庭式托育的运营管理与质量提高提供符合现实又具有前瞻性的指导。 三、 加强技能培训,推进认证机制。 根据目前家长的需求和世界上托育市场的发展潮流,0-3岁婴幼儿的托育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以往单纯的保育和照看,还要涉及早期教育,这便要求从业者具有一定的照料孩子的专业知识,并需要有一定的早期智能开发、潜能开发的经验。 相关行政部门应重视对家庭式托育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经过系统而科学的技能培训,推进家庭式托育从业 人员职业认证体制,提升家长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信心。同时,为了提高家庭式托育从业人员参与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可以对其进行一些鼓励性措施,比如:修满一定学时的培训课程并考核合格,政府可以相应对其提供一些补贴以及贷款、减税等方面的支持,降低其运营成本。 四、推进本土改造,探索中国特色道路。 作为家庭式托育重要内容的社区保姆制度,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取得了成功,但是在香港、澳门等地区却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影响因素众多,其中没有结合当地文化和经济政治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本土化改造,应该是最大的原因。 为此,我们应该大力推进社区保姆制度的本土化改造,使之更容易被我国社会接受。比如:在推行的早期,不宜简单效仿欧美一些国家的做法,设置申请保姆家庭的资产审查制度。而应该对所有申请家庭都一视同仁,这不仅是建立健全家庭公共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更容易起到广而告之的示范效应,有利于家庭式托育制度的普及和发展。 9月18日-20日在成都举行的“2021全球早教托育峰会暨婴幼儿健康教育展”将邀请全球知名专家和学者探讨“家庭式托育”模式应该如何在中国实践和完善,并积极探讨中国“家庭式托育”的规范和管理,积极推进国内“家庭式托育”模式的健康发展,期待更多愿意从事托育行业的有识之士积极参与峰会,共同推进中国托育服务事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