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取国外托育服务经验 早教托育峰会推动国内托育行业迈向国际化Issuing time:2021-07-12 10:59 随着家长早教观念的改变及育儿需求的提升,0-3岁孩子的托育问题已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教育话题。尤其是“三孩生育政策”发布以来,如何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成为政府高度重视的战略规划之一。“幼有善育”就是要为孩子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教育。然而,目前中国婴幼儿照护服务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正在摸索探讨适合中国国情和各地实际的托育模式。 不过,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托育公共服务已在政策和实践上积累了一定经验。那么,瑞典、法国、美国、英国、日本等托幼服务领域较发达的国家是如何做到“幼有所育”的?它们的经验对国内托育行业又有哪些借鉴和启示意义呢? 国外托育行业现状概览 01 瑞典:50%以上幼儿进入托幼机构 1、托幼基本状况 瑞典是发达国家中拥有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楷模,素有“福利国家”之称,经济增长力强,贫富差距小,妇女失业率低,有可持续性财政支出,这为重视儿童保教等就业支持政策体系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针对1-5岁的托幼服务由市政部门提供以及瑞典国家教育署统一管理,幼儿从1岁起可以进入学前学校,3岁以上可享受每年525小时的免费教育。保教一体化改革让84%的1-5岁幼儿在机构中接受照料和教育,50%以上3岁以下幼儿进入托幼机构。 幼儿照看与教育机构以公立学前机构为主,兼有家庭日托所等其他形式,机构全年开放,每天开放时间灵活并可根据家长工作时间进行调整,体现出托幼为家长服务、为妇女就业和妇女发展服务的定位。由于有政府资助,儿童相关各类家庭福利补贴也减轻了家庭育儿负担,因而幼儿照看与教育学费低廉。 2、托幼政策实践 瑞典托幼公共服务的最大特色在于学前教育立法、托幼一体化管理及管理监督体制的健全完善。基于有不断健全的政策法律保障及明确的管理监督机构,经过长期发展,0-6岁托幼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了一个完整而有效运行的体系。1975年瑞典就颁布了《学前学校法》,规定地方政府有完善公立托幼体系的责任,强调要保教结合。1995年颁布的新法律规定,市政区有义务为儿童提供托幼公共服务。 在管理制度上,从重视早期教育、有利于保教一体化、便于国家管理指导等综合视角出发,从1996年开始,早期教育养育服务工作由从前的国家健康与社会事务部变更为教育与科学部,负责0-6岁早期儿童教育和保育全国性政策的制定和承担对幼儿照看与教育管理的责任。1998年瑞典进一步开展学前教育改革,将学前学校纳入基础学校教育体系中,并进一步强调政府对学前教育所负有的职责。因此直到目前,多数地方政府对学前学校和中小学进行着统一管理。 几十年来,政府对婴幼儿照料和教育不断进行高额投资,托幼公共服务经费占到教育经费的三分之一。瑞典改革的主要成效表现为:地方政府对保教机构的管理得到增强,1-5岁幼儿课程衔接得以促进,师资力量得以提高,保教收费制度得以完善,保教质量得到提高。 瑞典托幼公共服务管理监督的主要特点和优势在于:建立由教育部门管理的统合早期保育和教育的行政管理机构,出台国家统一的教育保育课程,整合共建保教队伍,构建保教管理监督体系,优化保育收费并主要根据家庭收入制定标准。 02 法国:“托儿所计划”卓有成效 1、托幼基本状况 法国早已普及了3岁以上学前教育,3岁以上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100%。由于法国所有3岁以上幼儿都能接受学前教育,因此实际需要解决的儿童照看问题只涉及3岁以下幼儿。据OECD的数据,法国3岁以下幼儿进入各类照看中心、育儿助理之家等接受专职人员教育照看的比例为52%,处于国际较领先行列中。 法国0-3岁幼儿照看形式类型多样,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类:集体照看机构,包括托儿所、微小托儿所、街区临时照看处、多重照看机构或者儿童花园等;母职助理,在自己家里或者母职助理屋接收照看4岁以下幼儿;企业托儿所,其中不少也向当地社区家庭开放;父母托儿所,是由父母联合组织举办的集体托儿机构;儿童娱乐活动中心,面向2-6岁孩子,通常是在上下学前后、午休时间、学校假期等为幼儿安排各类文体娱乐活动。这些机构通常需由省级理事会主席签批或需要向省级社会融合和人口保护服务部门报备管理。 2、托幼政策实践 法国迄今为止已构建起相当完备的家庭政策体系,其中包括涉及婴幼儿照看和教育的托幼服务体系,并将3岁以下幼儿入托政策作为家庭政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发达国家中属于体系构建非常健全完善的国家,这也归功于法国政府对托幼作用问题的清晰认识和政府责任的明确态度。 法国托幼公共服务的主要特色为:有一些2到3岁幼儿可以在免费幼儿学校上学;托幼园所形式非常灵活多样;每种照看形式都能得到相应育儿补贴;政府在扩大托儿所容量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办托儿所,以满足职工孩子就近入托的需求。 为更好地缓和父母的工作家庭矛盾,法国政府于2004年开始实施“托儿所计划”,增设2万个托儿“位子”,并规定举办0-3岁托儿所的企业可以获得免税优惠政策。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法国幼儿学校3岁以下幼儿入学比例下降,从2001年的35%下降到2012年的11%,为此,法国政府于2013年强调幼儿园接收0-3岁幼儿的重要性,提出要继续发展面向0-3岁幼儿的托幼公共服务,并提出将0-3岁幼儿入园率恢复到30%的目标。政府还宣布,从2015到2017年要增加275000个0-3岁幼儿照看“位子”,其中10万个用于托儿所,10万个用于母职助理雇佣,7.5万个用于扩大幼儿学校0-3岁幼儿名额。 上述措施也必然伴随政府的财政支持,财政在家庭政策上的资金投入每年大约有0.5亿欧元,对幼儿照看和教育的补贴范围也较广,家庭所有类型的照看方式都能享受财政的资助,资助类型多样。除了增强公共托幼服务,法国政府同时也注重父亲的育儿参与,并强烈推进父亲育儿休假制度,以利于母亲产后回归工作和保障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及妇女就业权益。 03 美国:居家式早教服务受政府支持 美国联邦政府在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制定为贫困家庭儿童提供补偿教育的社会福利政策。此外,教育部和卫生部也提供早期教育技术和研究支持,指导各州贯彻保育政策的落实。州政府负责承担儿童发展与早期教育的行政管理,保障托幼机构质量监测体系的有效运作。为了保障早期教育质量、提高师资水平,州政府大多建立并推行了早期教育质量评级与提升系统。 美国儿童托育服务体系主要有日托中心、家庭日托点和居家式早教服务构成,以家庭为基础的托育服务是美国婴幼儿照护的重要形式。社区机构主办的日托中心一般由教会团体、工会、服务机构或联合性的组织为中低收入家庭开设,家长合作式日托中心是由几位家长共同经营的托育形式。居家式早教服务主要由保教人员进入婴幼儿家中提供保教服务,经费一般由政府和家庭共同承担,其中家庭承担的比例较小。日托中心或家庭日托点等早期教育机构的提供者需要获得全美家庭儿童保育协会(NAFCC)的认证,认证的内容涵盖多个方面。托育服务的从业人员需要得到儿童发展协会(CDA)认证,才能获得从业资质上岗。 04 英国:构建较完善的托育服务系统 英国托育服务体系致力于为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发展机会,同时注重家庭视角。婴幼儿照护政策将家庭职能纳入其中,构建了以家庭为主要阵地、多方协调、保教一体化的托育服务系统。1997年,英国政府启动实施了“确保开端计划”,针对0-3岁儿童及其家庭的医疗保健、儿童保育、早期教育和家庭教育等四个方面提供支持。该计划的具体举措包括开展家长教育,支持家长参与学前教育,为处境不利的儿童及家庭提供整合性服务,提供家访干预,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为家长提供婴幼儿照护信息,构建家庭参与的评估体系等。 英国的托育服务具有法律体系保障。英国2006年修订的《儿童保育法》明确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服务由国家健康、社会或福利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协调各部门职责划分与协作。2008年《早期教育阶段法定框架》正式确立了全国0-5岁“保教一体化”的早教模式,2014年《儿童与家庭法案》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育儿假、育儿津贴等做出详细规定。为支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英国还为家庭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包括减免税收支持家庭支付保教费用,雇主提供儿童保育券,设立婴幼儿照护的国家专项基金等。 05 日本:“幼保一体化”托育服务体系 二战后,日本政府已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保育服务法律体系,并通过颁布国家方针及法规等措施对保育服务的标准,儿童发展指标等进行规范。 2015年以前,日本0-3岁的托育服务主要由保育所承担。保育所受主管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厚生劳动省管理,保育费用由内阁府管理。为了解决生育率下降,保育所供给不足等问题,日本2006年通过《认定儿童园法》,提出在保育所的基础上建立认定儿童园,将0-5岁儿童的保育和教育进行合并,建立起“幼保一体化”的托育服务体系。 除了保育所和认定儿童园,日本还有四种地方型保育事业,包括针对0-2岁儿童的小规模保育(6人以上19人以下)、家庭型保育(5人以下)、住宅访问型保育和工作场所内保育等。截至2019年4月,日本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覆盖率为37.8%。其中95%以上的儿童托育服务主要由保育所及幼保联合型认定儿童园承担,3%儿童的保育服务由地方型保育事业承担。 保育费用方面,除了监护人根据家庭收入状况承担一定比例的征收金,其余部分均由公费承担,其中国家财政负担二分之一,省级和市级财政各负担四分之一。 国际婴幼儿照护经验及启示 1、婴幼儿照护政策具有支持国家发展的基础意义 对儿童早期照护制定政策并提供相关服务,不仅可以平衡国家和家庭的责任、提高生育率、减轻家庭照顾与教育的负担,还可以刺激包容性增长,提高就业率,增加家庭收入,推动社会公平,对国家长期发展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2、婴幼儿服务照护法律保障体系有基础性意义 建立法律体系是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持。发达国家一般会通过立法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性质、主体、模式和质量,以及政府职能、经费保障、问责机制等内容。在立法框架下,国家层面、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还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标准,以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3、跨部门分工协作 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一项社会服务,其顺利实施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的通力协作,包括中央政府或由中央政府成立的相关委员会牵头,明确参与部门、责任主体。但是国际研究显示,当前部门分工协作仍是多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短板。世界银行针对儿童早期发展政策的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很多国家制定了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的相关政策,并明确提出跨部门合作,但是31%的国家牵头机构不明确,59%的国家没有指导多部门协作的具体文件、手册或服务实施指南。 4、政府投入推动兜底、普惠 一些国家将婴幼儿照护或困难家庭婴幼儿照护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采取以财政资金为主,家庭或照护人承担为辅的经费保障机制。弱势人群不具备自主选择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承担费用的能力,财政投入实现了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普惠性和兜底性。 5、家庭托育是儿童早期照护服务的重要形式 家庭托育是填补托育机构短缺与巨大需求鸿沟的重要形式。家庭托育指在个人家中,由个人及保育人员为数名5岁以下混龄儿童提供保教服务的形式。与机构托育和入户访问形式相比,家庭托育具有服务便利、灵活、社区支持、服务精准等特征,可以更好满足社区内儿童及家庭的需要。家庭托育能够为儿童提供更加稳定的依附关系,有助于儿童在温馨的环境中获得家庭般的关爱。以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家庭托育方面已形成成熟的以准入、质控、人员资格为核心的管理制度。 6、社会力量参与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政府及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有助于婴幼儿照护服务产业的良性与可持续发展。企业、机构、社群、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可以成为服务主体,在政府的引导与组织下有序提供相关服务。二是有助于科学育儿理念和相关知识的广泛传播,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家庭的自主育儿能力。三是为相关服务提供资源与支持,包括教学内容、交流培训、设备设施、信息技术、管理创新等。 7、健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和准入机制 机构及从业者准入、服务人员资质与能力、服务质量监管是多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建立严格、标准的机构准入、认证标准,开展规范化的岗前、在岗、职业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建立托育质量与效果年度审核机制,并与机构、个人信用挂钩,制定儿童健康发展的监测指标体系。 综上所述,国外很多国家在托育方面有着不少值得借鉴和学习的经验。为了汲取其他国家在婴幼儿照护和早教托育方面的先进理念,9月19日至20日在成都举办的“2021全球早教托育峰会暨婴幼儿健康教育展”特别邀请了来自多个国家、多个领域的数十位外国专家,分享在国际早教托育领域的最新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从而推动中国早教托育行业的专业化和国际化进程。海纳百川,砥砺前行!“2021全球早教托育峰会暨婴幼儿健康教育展”有望凝聚国外经验和行业力量,引领中国托育行业步入可持续发展的快车道!、 参会参展详情,请电话咨询: 参展:17090086390(孟老师) 参会:13521567792(柴老师) |